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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炸性危險場所介紹
1.危險場所是指存在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。
• 煤礦井下約有2/3的場所屬于爆炸性危險場所;
• 石油開采現場約有60%-80%的地方屬于爆炸性危險場所;
• 在化學工業中,約有80%以上的生產車間是爆炸性危險場所;
我們一般采用兩種不同的形式來對爆炸性氣體危險環境進行劃分
其一,按氣體的類型進行劃分(即氣體分級和分組);
其二,按出現可燃氣體的可能性進行劃分(即區域);
2.爆炸性物質的分類:
在我國和歐洲
I 類: 礦井甲烷
II 類: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
III類: 爆炸性粉塵和纖維
在北美地區
Class I : 爆炸性氣體
Class II: 爆炸性粉塵
Class III: 纖維
3.爆炸性氣體的分級(按其不同的點燃特性)
在我國和歐洲
對于I 類爆炸物質不分級
對于II類爆炸氣體,分為3級
*的代表氣體是丙烷
B級的代表氣體是乙烯
C級的代表氣體是氫氣
在北美地區
將Class I-爆炸性氣體,分為4級:
*的代表氣體是乙炔
B級的代表氣體是氫氣
C級的代表氣體是乙烯
D級的代表氣體是丙烷和甲烷
4.爆炸性氣體的分組(按其引燃溫度)
我國將爆炸性氣體按其引燃溫度分為T1~T6六個組別。溫度
組別為T1的氣體引燃溫度zui高,而溫度組別為T6的氣體則zui易被
點燃。
氣體的引燃溫度是指:可燃氣體在某一溫度下,即使沒有任何
外界點火源的條件下,其都將發生點燃,此溫度我們稱之為該氣體
的引燃溫度。
5.爆炸性危險場所的劃分
0區(Zone 0): 在正常情況下,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或長時
期地存在的場所。
1區(Zone 1): 在正常情況下,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有可能出
現的場所。
2區(Zone 2): 在正常情況下,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不可能出
現,或即使出現也只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